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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砂浆新的规定,城建另一个里程碑

建筑砂浆新的规定,城建另一个里程碑

发布时间:
2019/07/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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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新浪记者报道,2011年1月23日零点,广州某某建筑施工现场一派繁忙景象,刺眼的灯光照得周围如同白昼,搅拌机声、切割机声,混凝土罐车、混凝土泵和施工人员的说话声等噪音混杂。而与该工地仅隔一条路的就是居民楼。 关于建筑施工产生噪音扰民的报道穷出不穷。

经广州市市政府调查市内建筑扰民情况,一再为民众着想,根据《商务部、公安部、建设部、交通部、质检总局、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 作的通知》(商商贸发〔2009〕361号)、《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》、《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》和《广州市 建筑条例》,发布了《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、砂浆范围的通告》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现将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、预拌混凝土、预拌 砂浆的有关事项,尽量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,促进节能减排,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,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。

《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、砂浆范围的通告》规定:在广州市以下地域内,混凝土使用总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的砌筑、抹灰作业、装修装饰工程,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,禁止使用袋装水泥、袋装砂浆,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:

(1)番禺区、越秀区、天河区、海珠区、荔湾区、白云区、黄埔区、花都区、南沙区、萝岗区所辖范围。

(2)增城市、从化市的城区、中心镇镇区、开发区、建制镇镇区。

在《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、砂浆范围的通告》以上规定地域以外,使用水泥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,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,禁止使用袋装水泥。

此《通告》规定的建设工程或砌筑、抹灰作业、装修装饰工程,因交通、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,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,应当办理行政许可,具体许可业务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。

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、预拌砂浆、水泥制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,禁止使用袋装水泥。 

《通告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、市政基础设施、交通、能源、水利、港口等建设工程,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工程项目。

《通告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,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。
       更多关于《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、砂浆范围的通告》规定可以查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告栏上的相关通知文件。